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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29 北市都規字第1110111232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6 條
    在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六)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二組:多戶住宅。 (二)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之(一)小學。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但不包括(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 車加氣站。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九)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六)營業性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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