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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07 北市都規字第1113002349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90 條
    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 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 第 92 條
    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 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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