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110.12.14 法制字第110025215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 第 34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 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 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法務部定之。
  • 第 45 條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 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 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 普通決議改選之。
  • 第 67 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 ,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延長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之延長期間,以一年為限。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解除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全體董事之職務時,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 理。 二、解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全體董事之職務時,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