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6.06.09 內授中民字第10611023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