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11.11.07 法律字第11103514020號函
中央法規
-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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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1 條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 行政罰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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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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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 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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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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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