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02.10 北市都規字第1123008823號函
中央法規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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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