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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交通規劃科:交通管制工程與道路交通改善工程之規劃及交通資料調 查、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管制設施科: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工程之設計事項。 三 工務科: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監工、考工、檢驗、估驗、計價、 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隊:交通管制設施與號誌設備之裝設及維修等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事項。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工 作計畫稽核與管考及運輸資料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交通治理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 運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 等工作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三 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駕駛人訓練 、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藍色公路營運及公有大眾捷運 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 四 交通安全科:道路交通安全宣導、行車事故防制策略研擬、道路交通 安全改善評估、督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及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覆議等事項。 五 運輸資訊科:智慧型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運輸資訊分析及資訊業 務發展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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