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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2.06.15 北市都授新字第1126012869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8 條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依下列規定考核之: 一、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核定或都市更新會解散前,都發局得視實際需要至少每六個月要求受 補助者提供督導考核表並檢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相關進度證明文件 。 二、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者,依其申請補助之項目,於核准補助 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都發局得視實際需要 至少每六個月要求受補助者提供督導考核表並檢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或相關進度證明文件。 都發局得於前項考核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並 得視實際需要檢查考核受補助者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 需資料。 獲准補助之申請案,其都市更新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者應檢討落後原 因,並提出改善措施函知都發局。未提出改善措施者,經都發局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經都發局評估都市更新難以執行者,都發局不再核 給都市更新後續階段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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