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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12.09.20 府授都規字第1123060958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75-1 條
    在保護區內得為前條規定及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或保防設施。 三、室外露天遊憩設施及其附屬之臨時性建築物。 四、造林或水土保持設施。 五、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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