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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30 發法字第1080020757號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 61 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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