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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12.11.16 法律字第1120351171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 、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 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 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 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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