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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3 北市法一字第095325673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8 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填塞河川水路。 二 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三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 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 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 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 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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