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2.02.01 北市都規字第10230791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5 條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且容積率不得超過 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未達三00% 者,以三00%計。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 倍面寬為周長所圍成之最大面積,得以最寬道路計算容積率,其餘部分或 面臨最寬道路未達五公尺者,以次寬道路比照前述劃分方式計算容積率, 並依此類推;但無法包含於本項劃分方式之範圍內或臨接道路面寬均未達 五公尺者,其容積率以三00%計。 建築基地因受限於第一項建蔽率規定,致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 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 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六0%。 二 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七0%。 三 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七0%。 四 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八0%。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 五五% 三六0% 第二種 六五% 六三0% 第三種 六五% 五六0% 第四種 七五% 八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