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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04.04.15 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886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5 條
    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不包括附設之托兒、托老、身心障礙設施 )。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 )。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及 酒店)。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 之(一)洗衣、(二)理髮、(三)美容、(四)織補、(五) 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六)修配鎖、(八)圖書出租、(九) 錄影節目帶出租、(十)溫泉浴室、(十一)代客磨刀(限手工 )。 (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五)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 二00平方公尺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 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三 )當鋪、(四)家畜醫院、(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七 )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八)裱褙(藝品裝裱)、(九) 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十)病媒防治業及環境衛 生服務業、(十一)橋棋社、(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十 三)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六)錄音帶轉錄服務業。但 不包括自行製作、(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安裝(修理)業、( 十八)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百貨、(二十)室內裝潢 、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一)派報中心、(二二)提供場地 供人閱讀( 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括 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五)經銷代理業、(八)徵信業及 保全業、(十一)速記、打字、晒圖、影印、複印、油印及刻印 業、(十二)翻譯業、(十三)公證業、(十四)星象堪輿業、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 面積不超過二00平方公尺者)、(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 業、(十八)證券金融業、(十九)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 、(二一)土木包工業、(二六)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現場限 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 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二)建築師、(四)技師、(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六)不動產估價師。 (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合 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業之 總行及(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七)證券交易所、(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九)票券金融業。 (二十)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二十一)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二十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二十三)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二十四)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二十六)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 (二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十八)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二十九)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一)家畜及家禽屠 宰場、(三)污水處理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三十)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三十一)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三十二)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三十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認 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三十四)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身心障礙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尺 者)。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二)超級市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 0平方公尺者)。 (十)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一)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 但未達三00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十二)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尺 之(一)洗衣、(二)理髮、(三)美容、(四)織補、(五) 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六)修配鎖、(八)圖書出租、(九) 錄影節目帶出租、(十)溫泉浴室、(十一)代客磨刀(限手工 )。 (十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尺 之(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當鋪、(四)家畜醫院、(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八)裱褙(藝品裝裱)、( 九)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十)病媒防治業及環 境衛生服務業、(十一)橋棋社、(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六)錄音帶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安裝(修理)業 、(十八)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百貨、(二十)室內 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一)派報中心、(二二)提供 場地供人閱讀( 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十四)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 、(三)開發、投資公司、(四)貿易業、(六)報社、通訊社 、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 場所、(七)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所、(十)顧問服 務業、(二十)電信加值網路、(二二)電腦傳呼業、(二三) 外國保險業聯絡處、(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 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律師、(三)會計師、(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00平方公尺者 )。 (十六)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 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等分支機構。 (十七)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 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比賽練習場地、(二)國術館、柔道館、 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 、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齡球館、撞球房、(五 )溜冰場、游泳池。 (十八)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十九)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二十)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二十一)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二十二)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物處理場(廠) 。 (二十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經市政府認定無影 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但屠宰業、水泥 製造業、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分裝業、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仍不允許使用。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 之規定。
  • 第 36 條
    在第三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不包括附設之托兒、托老、身心障礙設施 )。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 )。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營 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及 酒店)。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 之(一)洗衣、(二)理髮、(三)美容、(四)織補、(五) 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六)修配鎖、(八)圖書出租、(九) 錄影節目帶出租、(十)溫泉浴室、(十一)代客磨刀(限手工 )。 (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五)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 二00平方公尺者)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 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三 )當鋪、(四)家畜醫院、(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七 )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八)裱褙(藝品裝裱)、(九) 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十)病媒防治業及環境衛 生服務業、(十一)橋棋社、(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十 三)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六)錄音帶轉錄服務業。但 不包括自行製作、(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安裝(修理)業、( 十八)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百貨、(二十)室內裝潢 、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一)派報中心、(二二)提供場地 供人閱讀( 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但不包括 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五)經銷代理業、(八)徵信業及 保全業、(十一)速記、打字、晒圖、影印、複印、油印及刻印 業、(十二)翻譯業、(十三)公證業、(十四)星象堪輿業、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 面積不超過二00平方公尺者)、(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 業、(十八)證券金融業、(十九)證券經紀業(不含營業廳) 、(二一)土木包工業、(二六)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現場限 作辦公室使用,不得專為貯藏、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 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二)建築師、(四)技師、(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六)不動產估價師。 (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一)銀行、合作金庫、(二)信用合 作社、(三)農會信用部、(五)信託投資業、(六)保險業之 總行及(四)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七)證券交易所、(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九)票券金融業。 (二十)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二十一)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營業性浴室(含三溫暖)。 (二十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二十三)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二十四)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十五)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二十六)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 (二十七)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十八)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二十九)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一)家畜及家禽屠 宰場、(三)污水處理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三十)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三十一)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三十二)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三十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認 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三十四)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身心障礙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尺 者)。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二)超級市場(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 0平方公尺者)。 (十)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十一)第二十二組:餐飲業之(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模大於前組規定 但未達三00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十二)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尺 之(一)洗衣、(二)理髮、(三)美容、(四)織補、(五) 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六)修配鎖、(八)圖書出租、(九) 錄影節目帶出租、(十)溫泉浴室、(十一)代客磨刀(限手工 )。 (十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00平方公尺 之(一)職業介紹所、僱工介紹所、(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當鋪、(四)家畜醫院、(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八)裱褙(藝品裝裱)、( 九)水電工程、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十)病媒防治業及環 境衛生服務業、(十一)橋棋社、(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十六)錄音帶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安裝(修理)業 、(十八)視障按摩業、(十九)寵物美容百貨、(二十)室內 裝潢、景觀、庭院設計承攬、(二一)派報中心、(二二)提供 場地供人閱讀( K書中心)、資訊網路站。 (十四)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一)不動產之買賣、租賃、經紀業 、(三)開發、投資公司、(四)貿易業、(六)報社、通訊社 、雜誌社、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但不包括印刷、錄音作業 場所、(七)廣告及傳播業。但不包括錄製場所、(十)顧問服 務業、(二十)電信加值網路、(二二)電腦傳呼業、(二三) 外國保險業聯絡處、(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 未達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十五)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一)律師、(三)會計師、(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使用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00平方公尺者 )。 (十六)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 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等分支機構。 (十七)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一)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 棒球、高爾夫球等球類比賽練習場地、(二)國術館、柔道館、 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健身房 、韻律房、(三)室內射擊練習場(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四)保齡球館、撞球房、(五 )溜冰場、游泳池。 (十八)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十九)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二十)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二十一)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二十二)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物處理場(廠) 。 (二十三)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經市政府認定無影 響公共安全衛生,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但屠宰業、水泥 製造業、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分裝業、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仍不允許使用。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 之規定。
  • 第 4 條
    左列產業得在本工業區內設立: 一 第二種工業區: (一) 汽車修理業。 (二) 金屬製品製造業。 (三) 機械設備製造業。 (四) 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 前四款行業之相關工業。 (六) 第二款得設立之產業。 二 第三種工業區: (一) 印刷、製版、裝訂業。 (二) 針織、成衣及服飾製造業。 (三) 乙種汽車修理業。 (四) 使用雷射、光電加工之工業,及光學相關工業。 (五) 使用高週波機之工業。 (六) 科學儀器及其他精密儀器製造業。 (七) 電子產品、資訊設備及其零組件製造加工業。 (八) 半導體製造加工業 (具備離子壙散爐之晶園製造工業除外) 。 (九) 通信機構製造業。 (十) 電氣器具製造修配業。 (十一) 鐘錶製造業。 (十二) 塑膠製品加工業。 (十三) 化妝品製造業。 (十四) 唱片製造業。 (十五) 家具製造業。 (十六) 玩具製造業。 (十七)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廠。 (十八) 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十九) 食品製造業。 食品製造業含冷凍調理食品 (魚介食品除外) 、麵食烘焙業、糖果製 造業、即食餐盒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飲料製造業 (酒類釀造除外) 。 三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社區遊憩 設施、飲食業、日常用品零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水果、金融保險 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公共事 業設施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之策略性產業。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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