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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人事類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5.01 便箋
臺北市法規
  • 十五、借款人在貸款未清償前,除依規定更換擔保品外,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交 換或頂讓予他人者,應一次清償未償還之全部貸款,嗣後不得再申請輔助購置住宅。 借款人違約時,計收違約金及追繳政府補貼差額利息部份,悉依貸款銀行契約規定辦 理。
中央法規
  •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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