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13.07.17 府授都規字第1133049704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
第 7 條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及構造,除都市計畫及建築技術規則另有規定 外,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應由道路境界線起算至騎樓寬度為三‧ 六四公尺。 二 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與道路境界線應保持三‧五二公尺以上寬度。 三 騎樓人行道之高度,自道路路肩建築線起至正面過樑下端之淨高度不 得小於三‧三三公尺。騎樓有立柱者,其所餘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二‧ 五公尺,且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十五公 分。 四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鋪築,其完成之地面,應與人行道 齊平,無人行道者,騎樓外緣應高出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潟水坡度。 五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完成面,應與二旁鄰接騎樓地面順平,不得高 低不平。 基地情形特殊者,主管建築機關得依申請建築基地及鄰地實際情況核准之 。 建築物臨接建築線部分無須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時,應配合自建築線 退縮十五公分以上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