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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12.08.08 法制字第1120252246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 、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溫 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 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 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 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 ,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 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 、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 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
  • 第 21 條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 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 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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