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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14.04.14 法律字第1140350442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 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 33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 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 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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