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14.05.27 法律字第1140350687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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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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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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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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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財團法人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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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 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本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 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 、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 額百分之五十。 三、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 ,與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前二款財團法人捐贈 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由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三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 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或捐贈,且其捐助財產與捐贈並列入基金之 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 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 立之財團法人,亦同。 本法所稱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外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基金,指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捐助財產。 二、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 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基金之計算方式、認定基準、應列入基金之財產項目、 額度、比例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 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 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 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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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 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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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 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 ,由主管機關定之。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 目的業務。 四、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 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第三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 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 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財團法人依第四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 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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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 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四、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