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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14.06.06 府授都規字第1143034367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6 條
    本條文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 ,該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附條 件允許使用: 一、合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合於下列各目規定者: (一)該樓層配合商業區使用作整體規劃。 (二)如設置於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均供非住宅使用 或取得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供住宅使用者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商業區。 (四)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央法規
  •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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