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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4.07.10 北市都授新字第1146031728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6 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經都發局 核准後依法撥付: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 (一)籌組階段:於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 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額度百分之六十: 1.申請書。 2.都市更新會同意籌組函。 3.發起人名冊。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二)核准立案:於核准立案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 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百分之四十或一次請領全額: 1.申請書。 2.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 3.立案證書。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6.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 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 分之一之事業計畫同意書。 7.前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一)第一期款:於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 換計畫委託契約後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 項第二款補助額度百分之二十: 1.申請書。 2.委託契約書。 3.收支清單。 4.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5.各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二)第二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一年 內,檢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額度百分 之五十: 1.申請書。 2.辦理公開展覽函。 3.收支清單。 4.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5.各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三)第三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檢 具下列文件者,得申請撥付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額度百分之三十 或一次請領全額: 1.申請書。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 3.核定計畫書圖。 4.收支清單。 5.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6.各階段已辦理事項考核表。 前項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 際補助金額。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除支出憑證及第十一條所定書表須以正本檢附外, 得以影本代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檢具之委託契約書,其經費撥付如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者,應明示經費個別明細供都發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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