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98.07.16 部銓一字第098308636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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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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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 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 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 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 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 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 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 者。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