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111.12.26 部法五字第1115517864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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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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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 二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 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