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6.0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636號
中央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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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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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