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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14.11.03 法律字第1140351290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第 9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 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 外,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 第 13 條
    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 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審核程序、評選會之組織與評審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辦機關依前項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
  • 第 5-1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辦理。 前項委託作業,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公開評選程序,得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 序之規定。
  • 第 14 條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 損失: 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致影響評選結果。 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 但得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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