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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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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85筆,共5頁,目前第5
8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22 簽見
  • 公司法為普通法,而設置管理條例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之規定,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亦即對捷運公司而言,應優先適用設置管理條例
82.
83.
84.
8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
85筆,共5頁,目前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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