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交通類
8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22 簽見
- 公司法為普通法,而設置管理條例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之規定,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亦即對捷運公司而言,應優先適用設置管理條例
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2.29 北市法一字第8820945900號函
- 本案候車亭興建完成經主管機關接管後,候車亭所有權即屬臺北市政府所有,至於候車亭設置廣告物,已分別函請所屬公司依限拆除,惟迄未拆除且繼續招攬,為維市容觀瞻及本府權益,似得逕行拆除該候車亭及廣告物
8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2.29 北市法一字第8820964600號函
- 有關「任我停」公車特殊公車路線或特殊班次,係為提昇公共汽車管理處服務形象,分別由公車處辦理及核准客運業者,在不違反禁止臨時停車及不妨害行車安全下,與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辦法規定尚無不合
8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8.22 北市法一字第8620334200號函
- 抵銷之效力範圍,僅以主張抵銷之數額為限,如其數額不相等者,數額較小者固屬完全消滅,數額較大者僅生一部清償之效力,剩餘部分之債權仍屬存在,故本案交工處自得本於意思表示先行抵銷經仲裁確定之債權
8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要求相關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依獎勵投資契約第7條規定辦理,逾期未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臺北市政府將依獎勵投資契約第16條規定辦理,為雙方間契約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