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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變更使用既存廢污水處理設施,得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04. 環署水字第10000009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4日
主旨: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
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相關計畫審查核准,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9條第 1
項第 1款第 1目規定,設立階段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係於設置廢(污)
水處理設施前。本案如經查證廢水處理設施係既設設施,得逕依上開辦法第 3章營運
前階段第14條第1 項檢具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等文件,申請排放許可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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