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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1. 環署空字第1000003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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