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1. 環署空字第1000003419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