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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廢止「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2.19. 環署空字第100010981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主旨:廢止「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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