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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12.10. 環署土字第1010111918D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主旨:公告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長君)。二、場址名稱:虹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彰化縣○○鄉○○村○○街 180巷11號。
     四、場址地號:○○鄉○○段 483、 484地號。
     五、場址面積: 52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03459, 2659622)( 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
     八、場址列管狀態:彰化縣政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及16條規定,於
        101年 7月30日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九、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三氯乙烯(16.0毫克/公升)達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
       準。
     十、評估結果:
      (一)地下水三氯乙烯16.0毫克/公升為地下水第二類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之
          320倍。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計算總分 P值為 226.3分,達20分以上。
      (三)上述 2點已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第2 條第 1項第 1、
          2款規定應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應依彰化縣政府 101年 7月30日府授環水字第101021
          7513號公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事項辦理。
       (二)場址航照套繪圖及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表如附件。
       (三)依訴願法第 4條第 7款及第14條第 1項規定,如有不符本處分,得自本裁處書
          送達翌日起30天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署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
    附件-場址航照套繪圖、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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