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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貯留許可申請之水量計測設施裝設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不應處理RO純水設施廢 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24. 環署水字第10500502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24日
    主旨:所詢貯留許可申請之水量計測設施裝設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不應處理RO純水
       設施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 1第 2項已規定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
       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故倘貴公司
       RO純水設施廢水及未接觸冷卻水已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不應與實驗廢水及生活雜排水
       匯流處理。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1條第 2項規定,委託者
       及受託者應於管線或溝渠之進流水、出流水端,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其目的係為確實掌握委託者及受託者之進流水及出流水量,以確認受託者端之廢(污
       )水皆已確實進流至委託者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故實務上雖為單一管線亦不宜採
       用同一組水量計測設施。惟若本案生活雜排水及實驗廢水出流管線已裝設水量計測設
       施,且匯流後設置水量計測設施實際有困難,經核發機關現勘確認所有廢(污)水出
       流管線皆已裝設水量計測設施並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免設置匯流後之水量計測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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