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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 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第 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除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指定之日 105年 8月10日起,應 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8.05. 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5日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
    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除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指定之日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應
    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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