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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運輸事業擬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院申請延緩適用公平交易法
者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2.8.(81)公法字第 0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2月8日
主旨:關於 貴會對於向行政院申請延緩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行為若干疑義函請釋示乙業,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元月二十日(八一)全船字第00七號函。
二、交通運輸事業擬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院申請延緩適用公平交易
法者。依交通部之決定,屬由交通部核轉申請文件,故交通運輸事業之申請程序自應
遵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決定。至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營事業
、公用事業及交通運輸事業得延緩適用公平交易法者,係經行政院許可之「行為」,
並非「業種」,法有明文,併此說明。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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