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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曾文水庫管理局之水庫售電、售水行為是否符合得以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3.4.(81)公法字第001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3月4日
主旨:關於 貴廳函轉台灣省曾文水庫管理局之水庫售電、售水行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以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函請釋疑案,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廳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一建三字第一三六二六0號函。二、查台灣省曾文
水庫管理局乃省屬事業單位,其於售電、售水行為中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情形,即有可
能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倘上開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並非依照其他法律
規定所為者,仍須於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後,經行政院許可,始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倘 貴廳所屬或所監督事業機構,有須經行政院許可,以排除公
平交易法適用之行為,請彙整報請行政院許可。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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