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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台灣省曾文水庫管理局之水庫售電、售水行為是否符合得以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3.4.(81)公法字第00105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3月4日
    主旨:關於 貴廳函轉台灣省曾文水庫管理局之水庫售電、售水行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以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函請釋疑案,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廳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十一建三字第一三六二六0號函。二、查台灣省曾文
       水庫管理局乃省屬事業單位,其於售電、售水行為中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情形,即有可
       能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倘上開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並非依照其他法律
       規定所為者,仍須於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後,經行政院許可,始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倘 貴廳所屬或所監督事業機構,有須經行政院許可,以排除公
       平交易法適用之行為,請彙整報請行政院許可。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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