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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玉牙膏包裝標示「美國」兩字,是否合乎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乙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4.14. (81)公參字第00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14日
主旨:貴公司所產製固○玉牙膏包裝標示「美國」兩字,是否合乎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乙事,
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貴公司八十一年二月十八日(81)碧威字第00七號函。
二、貴公司所使用之商標,雖係「美國家庭用品公司」授權使用者,惟查該商標並無「美
國」二字,故於產品包裝上特別標示「美國」二字,若有使一般消費者對產品之產地
發生錯誤,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嫌。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11.25公法字第0910011519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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