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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政府對公立醫院補助是否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4.18. (81)公參字第00083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18日
    主旨:貴會函請本會調查省(市)立公務預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一)弘錦字第00一號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決議如左:
      (一)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係以公務員任用之,其薪俸即依公
         務人員薪俸法以及公務預算支出,與私立醫院不同。
      (二)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定之。但公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該管機關分別核定」。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故該行為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政府機關為公法行為時,其主體並非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因之政府對
         公立醫院依法或依政策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非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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