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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一三號公平法轉售價格及差別取價之規定,是否與營業稅法有關委託代銷之規定相
衡突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6.04. 公研釋字第013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6月4日
受文者: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主旨:關於貴公會函請就「公平法對業者轉售商品設有容許自由決定價格,對同一商品不能
以不同價格供應,與營業稅法對委託代銷商品應以約定價格銷售之規定不相符合」釋
示案,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本(八一)年四月十三日函。
二、本案業經提報本會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獲致結論如次: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文字形式上為斷,而應就該契約之實質內容加
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而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利
潤並非因購進商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自不適
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三)又來函所稱依公平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按地域或交易相對人之不同,對同一商品,不能以差別之價格供應
乙節,其所引用條款應係誤解,按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並不禁止有正當
理由之差別取價,故委託代銷如有正當理由,自可視需求狀況,訂定不同之銷售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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