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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研釋0一八號「寶寶」雜誌之命名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06.23. 公研釋字第018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6月23日
    受文者:媽媽寶寶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函請解釋寶寶月刊社「寶寶」雜誌之命名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八十一年五月六日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三十六次委員會議,獲致決議如次。
      (一)寶寶月刊社「寶寶」雜誌之命名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首須調查「寶寶」二字是
         否為已在國內註冊登記之商標,如是,則該雜誌使用「寶寶」二字係屬依商標法
         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自無本法適用之餘地。
      (二)設寶寶月刊社之「寶寶」二字並非在國內已註冊登記之商標,則其是否構成本法
         所謂之仿冒行為,仍須視「媽媽寶寶」四字是否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或表徵
         ,亦即「媽媽寶寶」是否能表徵商品來源使一般人見此四字即生商品特定來源之
         聯想。
      (三)若「媽媽寶寶」四字果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品表徵,則須再探討依一般人之標
         準對「寶寶」施以普通、通體之觀察,以判斷其是否與「媽媽寶寶」產生混淆,
         如有使人混淆之情形,則寶寶月刊社即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惟是否
         處罰,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同條第二項所定之各款排除事由。
      (四)故按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若「媽媽寶寶」雜誌及「寶寶」月刊之
         「寶寶」二字係為同類商品本身所通用之名稱,亦即「寶寶」二字係對商品(雜
         誌)內容之說明,使一般人見到「寶寶」名稱即知商品本身所提供之內容是有關
         育嬰、育兒之資訊。據此「寶寶」二字即不具備與同類商品區別之表徵,且無法
         表彰商品特定來源,而符合本款所列排除事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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