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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平交易法第 8條及第23條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081.08.05. (81)公參字第00952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1年8月5日
主旨:貴所函請解釋公平交易法第 8條及第23條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之疑義乙案,覆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貴所81年 4月15日函。
二、本案經本會81年 7月22日第4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結論如次:公平交易法第23條
第 1項條文中的第二個「其」字,係指參加人,即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項
所稱之參加人。至於參加人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等收入之計算,則係以參加人
本身依合理市價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實績為基礎,至其下線傳銷人員銷售商品之實績,
若確實經由參加人輔導之下線實際從事商品之推廣或銷售者,並在其合理分配之金額
範圍內,得一併加總計算。
備註:
一、此則函釋所引公平交易法第 8條、第23條第 1項規定,已移列於 103年 1月29日公布
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條至第 5條、第18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項
規定,已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5條第 1項。
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移列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其條文內容已無
函釋所詢「第二個『其』」用語。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05.05. 公競字第 10314604721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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