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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平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事業結合」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0.22. (81)公壹字第03886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0月22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公平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事業結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一)中法發字第二七三九號函。
二、來函所稱某甲公司於公平交易法施行前已持有乙公司百分之九十四股權,現擬再收購
乙公司股份,致持有乙公司百分之九十六股權,且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
新台幣二十億元,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同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之要件,故甲公司之購股行為屬公平交易法規範之「事業結合」,甲公司
於購股前應向本會申請結合許可。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0號令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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