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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四二號電影業者以穩定市場秩序為由,擬實施統一票價,是否得適用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但書第三款之規定,申請許可聯合行為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1.02. 公研釋第042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2日
受文者:行政院新聞局
主旨:貴局函詢國內電影業者為穩定市場秩序,擬引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第三款之規
定,實施統一票價,是否適法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1.9.2. (81)強影一字一六四七三號函。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一年十月二
十一日第五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為穩定市場秩序,維護消費
者權益,擬實施統一票價案,據其說明內容與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為促進事
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之規定未盡相符,尚難據以申請許可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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