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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研釋0四三號依技師法之規定,統一技師酬金,得否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1.14. 公研釋第043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14日
    受文者: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文:貴公司函請釋示「技師法」有關技師酬金之統一規定,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受該法關於聯合行為禁止之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1.8.29.臺塑北總字第一三二二號函。二、本案經本會第五十五次委員會
       議決議如次:
      (一)依技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訂定酬金標準及其最高最低之限制。
         且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技師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除
         依技師法規定處分外,并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加以懲戒。因此,技
         師酬金之統一規定係屬技師法明文之強制性規範,應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二)關於一般
         企業雇用具有技師資格之員工,執行簽證事宜,其法律關係及支領酬金之管理,
         應屬技師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範圍,非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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