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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師法規定,統一技師酬金,得否排除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1.14. (81)公壹字第08864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14日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示「技師法」有關技師酬金之統一規定,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受該法關於聯合行為禁止之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塑北總字第一三二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第五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依技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技師公會章程應訂定酬金標準及其最高最低之限制。
且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技師有違背技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除
依技師法規定處分外,並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加以懲戒。因此,技
師酬金之統一規定係屬技師法明文之強制性規範,應可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二)關於一般
企業雇用具有技師資格之員工,執行簽證事宜,其法律關係及支領酬金之管理,
應屬技師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範圍,非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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