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持依據及理由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1.30. (81)公壹字第04799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30日
    主旨:貴公司函請補充說明 貴公司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持依據及
       理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十一)統超字第四0七號函。
     二、貴公司之加盟型態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本會所持依據及理由
       如次:關於控制他事業,在控制之內容有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依公平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只要控制其一,即具有控制關係。關於業務經營,其控制主要表現在營業
       表徵的選擇,採購及銷售之對象及交易條件的決定;關於人事任免則主要指經理級以
       上管理人員之任免。滿足控制之要件,並非必須達到全部控制的地步,只要達到一事
       業基本上受他事業之控制,從而達到足以影響該事業之重要經營決策或經營成敗即可
       。在此認識下,於聯盟關係,聯盟總部基本上拘束加盟主之採購對象、交易條件,或
       拘束其銷售對象或交易條件者,聯盟總部對於加盟主便有「直接或間營」的情形,構
       成結合關係。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