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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研釋0四六號私立職業學校開設「出國留學班」為宣導,作不實之招生廣告,是否違反公 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1.12.18. (八十一)公參字第092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2月18日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主旨:貴廳函請釋示部份私立職業學校以開設「出國留學班」為宣導,作不實之招生廣告,
       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八一教三字第00八七0九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六十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私立職業學校從事與原核准創校目的相符之活動,非公平交易法第二條所稱之「
         事業」,其所為行為當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監督。如本案所稱私立職業學校辦理
         招生時所刊登之廣告,因仍係從事與原核准創校目的相符之活動,縱雖課程中可
         能發生變更原課程標準或利用課餘授課等違規問題,但因該等變更原課程標準或
         利用課餘授課之行為僅具輔助教學性質,與補習教育、推廣教育不同,故其所為
         招生廣告當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監督。
      (二)私立職業學校從事非原核准創校目的之活動,而其行為係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行為
         ,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至其所
         為行為倘非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行為,因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
         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
         分別為左列處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
         生。」故其違反公立學校法之行為應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三)私立職業學校從事非原核准創校目的之交易行為,而其行為影響所屬市場之公平
         競爭,本會基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即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九條第二項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商同各該部
         會辦理之。」由本會會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1
         .12.18. (八十一)公參字第0九二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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