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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五一號臺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函詢輪船及船務代理商給付運輸勞務費用
,有差別待遇情形,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02.18. 公研釋字第051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2月18日
受文者:臺北市汽車貨櫃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收受者:交通部、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會函詢輪船及船務代理商給付運輸勞務費用,有差別待遇之情形是否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櫃運會總字第八一一三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十日第七十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按航商給付港務局之運輸勞務拖車費用係依商港法第十五條訂定之費率標準給付
;然給付民間拖車業之費用係由市場供需自行議定,故有所差異;因此,本案航
商給付運輸勞務費用之行為尚難謂有「無正當理由」或「以不正當之方法」而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二)有關貨櫃貨運業者運價收取偏低(僅及交通部所核定運價之三分之一)乙節,其
中倘有涉及逃漏稅及不公平交易之爭議,業者可循相關法律途徑解決。
(三)貴會反映事項涉及公路法與商港法之規範,本會已轉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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