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2.6.1.(82)法律字第108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日
    主旨:奉交議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適用作
       成決議,擬函請 鈞院暨所屬配合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82)字第二0八三0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82)公法字第五一二五三號函說明四(
       即決議)(一)1.2.部分:按規費之定義,學說見解不一,採廣義說者,認應包括行
       政規費(即係因官署之特定行為而繳納者,如發給護照等)及使用規費(即係使用公
       共設施而繳納者,如學費等);採狹義說者,認僅指行政規費而言。質言之,規費係
       政府機關提供服務,而由相對人支付之對價,具強制性,且係基於政策目標或公共利
       益而設。(參照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之「制定『規費徵收法』草
       案之研究」第十三頁至第十五頁)。而其定義於實定法上則乏依據,惟由「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以觀,其定義似為「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向
       特定人提供特定給付或為特許所徵收之費用」(參照前揭研究第十五頁),其性質應
       屬公權力之行使,與行政機關單純之私法行為有別。故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有關收取
       規費部分,亦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暨其委託民間或其他機構辦理者亦同乙節,
       似尚有斟酌之餘地。然因目前國內有關規費名稱、法令依據等尚無統一之規範,有非
       屬規費性質,而以「規費」之名徵收者,如各級政府機關出售之各種書狀、表、冊等
       之工本費(參照行政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之「行政規費有關問題之探討」第七頁
       ),此等「規費」,若其性質係屬私經濟之範疇者,則贊同上開決議之見解。三、其
       他部分,本部無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