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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肉品市場辦理毛豬拍賣,底價以全省各地當日平均價加二碼等情事有無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6.4.(82)公壹字第51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4日
主旨:台端函請解釋花蓮縣肉品市場辦理毛豬拍賣,底價以全省各地當日平均價加二碼等情
事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請示書。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等八十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花蓮縣肉品市場制定
毛豬拍賣加碼及相關辦法,施行毛豬共同運銷業務,係經供銷雙方與肉品市場三方面
協議制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產銷計畫規定之精神,且有其主管機關加以
監督,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
適用本法之規定」,故該行為尚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2.03.24公法字第0920002513號函不再援引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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