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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字0五七號廠商限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是否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條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06.08. 公研釋字第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8日
受文者:漢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旨:貴所函請釋示製造與公眾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應以使
用原廠零件為限,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於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御字第00一八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八十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關於製造與公眾
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者,其限制之
要求於上游事業能提出公正客觀之證明,證實下游事業為客戶修護保養時,若不以原
廠零件提供服務將危及公眾安全者,得認有正當理由,故該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十九條第六款,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為斷。」
主任委員 王 志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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