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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售業務,是否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2.6.10.(82)公法字第5190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0日
主旨:關於 貴局依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售業務,是否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函請
本會解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台財產二字第八一00六六七四號函。
二、本案因事關「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經本會專案研究,除邀
請學者專家蒞會討論外,並於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本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獲致原則結
論後,再個案研提本會委員會議討論。
三、本案經八十二年六月二日本會第八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依據
國有財產法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售業務,雖係基於法令為國家處理公務,惟
其租、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行為,本質上與私法上之租賃、買賣行為並無差異,故國
有財產管理機關為租、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行為時,係屬公平交易法第二條第四款所
稱「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之事業,除非有國有財產法之特別規定而
可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除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國有財產管理機關
為租、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私法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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